一、本中心档案鉴定工作,由分管领导、有关部门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。
二、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,结合本中心实际,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。
三、对本中心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,由档案室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,鉴定小组审核,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四、销毁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,鉴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字,档案室应及时在有关登记簿和检索工具中注销。
五、档案鉴定小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全部(上级和同级及本局)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鉴别那些需要归档,应分类标明保管期限,对不归档的要作出结论,便于登记销毁。
六、档案鉴定小组每年的第二季度对档案库房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。检查中发现无保存价值的及时调整,重新组卷,保护档案的完整性。
七、对无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要做到及时登记,在登记时必须按档案销毁清册逐项填写,字迹清楚不遗漏,以便备查。
八、销毁文件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后,由二人以上同时执行销毁,要坚持化尽后方能离开。严禁擅自销毁未经鉴定的档案。